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侑峻具 保 人 林志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所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