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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5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5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刑冠榮選任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

陳韻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刑冠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於民國114 年11月19日遭偵查機關扣押在案,惟該手機乃係事後所購得,與本案無涉,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依調查筆錄所載,本案聲請人係經警通知後,於 114

年9 月2 日,自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製作筆錄,顯與聲請狀所載日期不符,且聲請人製作筆錄當日亦未交付任何物品供警扣押,乃聲請人未查,仍於本案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型號 一 智慧型手機 1 具 iPhone 17 Pro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