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7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70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YEOH JOO PING(中文名:楊裕斌,馬來西亞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1

58、20159、20162、20169、20529、20784、2229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楊裕斌犯如本判決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5「張宴維」應更正為「張晏維」,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裕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增加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惟本案被告未繳交犯罪所得,故不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先予說明。

㈡、論罪科刑:⒈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5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創金國際-屁孩」、「銀龍魚

」、「Carrie」、「apple」、「JH」、「星誠」、「寶馬」、「春風」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於本判決附表所示密切

接近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之行為,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⒋被告就本判決附表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

,係本於其與上開共同正犯同一犯罪計畫而為,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則其各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⒌被告就本判決附表所示58次犯行,所詐騙之對象不相同,侵

害個別之財產法益,所為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⒍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⑴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

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雖於偵查及歷次審判時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然迄未繳回本案犯罪所得(詳後述),自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定有明文,乃就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旨在鼓勵詐欺集團共犯願意配合調查主動供出上游共犯,以利瓦解整體詐欺犯罪組織所設,自須因被告自白犯行配合調查,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始合致於前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又所稱「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人,須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始足當之,倘就整體犯罪之運作,並未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即難遽認係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被告雖主張其有指認本案上游,因此查獲共犯等語,然卷內並無事證顯示上情,難認本件被告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⒎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共同侵害本判決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58人之財產法益,法治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增加犯罪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並考量被告係基層之提款車手,且犯後於本院中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分文;兼衡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參與程度及角色分工、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產受損程度,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⒏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㈢、沒收:⒈洗錢之財物查被告本案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惟被告已將該等款項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尚無經檢警查扣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認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對犯罪階層較低之被告沒收全部洗錢標的,實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本案大概獲得馬幣2,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大約1萬4,000元)之報酬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偵查卷第31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幫本案詐欺集團領款總共獲得馬幣2,000元之報酬,其他案件已經宣告沒收了等語(見本院115年3月18日審判筆錄第19頁),卷內尚無證據顯示被告所言不實,應認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4,000元。然被告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獲報酬,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10號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宣告沒收部分犯罪所得6,980元確定,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判決宣告沒收部分犯罪所得4,310元,應認被告尚有犯罪所得2,710元(計算式:1萬4,000元-6,980元-4,310元₌2,710元)未經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另案已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6,980元及4,310元部分,為免重複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㈣、驅逐出境: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外國人,本無繼續在我國居留之權限,加以被告於本件所為係詐欺及洗錢性質犯罪,敗壞社會治安,情節重大,是經審酌被告權利及社會公益等一切情狀,認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各罪之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本判決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9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0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9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0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9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0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9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0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9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4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0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1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2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3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4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5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6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7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8 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5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YEOH JOO PING(中文姓名:楊裕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114年度偵字第20159號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114年度偵字第20529號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被 告 YEOH JOO PING (馬來西亞)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11樓之101房(沃客商旅桃園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EOH JOO PING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創金國際-屁孩」、「銀龍魚」、「Carrie」、「apple」、「JH」、「星誠」、「寶馬」、「春風」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非起訴範圍,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YEOH

JOO PING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角色,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YEOH JOO PING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中,YEOH JOO PING即依「銀龍魚」或「寶馬」之指示,先於不詳時間至指定地點,取得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再依「創金國際-屁孩」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至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YEOH JOO PING復依「銀龍魚」或「寶馬」之指示,將提領款項及提款卡攜至指定地點轉交予「銀龍魚」或「寶馬」,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本質及去向,YEOH JOO PING亦因此獲得馬幣2,000元作為報酬。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YEOH JOO PI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上開全部之犯罪事實。 2 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所為指訴(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陳雅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崁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陳雅荺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王昱仁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王昱仁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賴玉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賴玉珊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曾郁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委託書、案件陳述書 證明告訴人曾郁珊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被害人施品豪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被害人施品豪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林亮羽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林亮羽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楊海華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楊海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蔡佑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蔡佑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梁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梁傑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秦喬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秦喬昕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鍾明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鍾明洋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林家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林家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黃宜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黃宜蓁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曾香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曾香媚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張毓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張毓珊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劉姸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劉姸岑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9 告訴人呂沛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呂沛綸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王若珩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通聯記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王若珩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高誌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高誌源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賴丙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賴丙宏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黃浩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六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黃浩霆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陳建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陳建鋒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林可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林可婕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蕭愛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蕭愛亞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李育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李育菁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黃鑫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黃鑫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莊欣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莊欣頤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梁丞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梁丞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彭文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彭文玲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黃亭云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黃亭云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3 告訴人何曉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何曉瑩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4 告訴人張宴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張宴維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5 告訴人曾錦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曾錦民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6 被害人徐梓珊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臉書廣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被害人徐梓珊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7 告訴人宋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宋育源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8 告訴人莊怡軒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莊怡軒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莊怡軒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9 告訴人曹佳穎所提供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頁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曹佳穎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0 告訴人蕭雅瑩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蕭雅瑩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1 告訴人闕文婧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闕文婧名下中華郵政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闕文婧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2 告訴人永井貴智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永井貴智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3 告訴人張家銘所提供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張家銘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4 告訴人吳承諭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吳承諭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5 告訴人盧彥至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盧彥至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6 告訴人唐大偉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唐大偉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7 告訴人邱莉榕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翻拍照片、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文章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邱莉榕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8 告訴人陳奕宏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廣告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翻拍照片、告訴人陳奕宏名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陳奕宏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9 告訴人楊蜜迪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社群網站PTT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楊蜜迪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0 告訴人王玟婷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王玟婷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1 告訴人陳有慶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陳有慶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2 告訴人陳嘉霖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陳嘉霖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3 告訴人廖翊菀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廖翊菀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4 告訴人胡奕蘅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胡奕蘅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5 告訴人吳柏緯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吳柏緯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6 告訴人許詩敏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詳細資訊截圖、假抽獎活動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許詩敏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7 如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㈢又被告雖曾陸續有對如附表所示之單一被害人接續為領款之

行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共58位被害人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之犯行所造成之危害等情,就58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

㈥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幣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起訴書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出處 1 陳雅荺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2日17時44分許 4萬9,977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7時5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7頁編號1照片 114年6月22日17時5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7頁編號2照片 114年6月22日17時53分許 2萬0,005元(包含王昱仁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8頁編號3照片 114年6月22日17時49分許 7,995元 114年6月22日17時54分許 2萬0,005元(包含王昱仁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8頁編號4照片 114年6月22日17時55分許 7,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9頁編號5照片 2 王昱仁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6月22日17時44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7時53分許 2萬0,005元(包含陳雅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8頁編號3照片 114年6月22日17時54分許 2萬0,005元(包含陳雅荺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8頁編號4照片 3 賴玉珊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2日17時58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8時1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39頁編號6照片 114年6月22日18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0頁編號7照片 114年6月22日18時8分許 1萬2,345元 114年6月22日18時1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0頁編號8照片 114年6月22日18時14分許 3,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1頁編號9照片 4 曾郁珊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5日23時8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5日23時1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士林夜市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7頁編號1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1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7頁編號2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14分許 9,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8頁編號3照片 5 趙脩均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5日23時22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5日23時26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珍饌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0頁編號8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1頁編號9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24分許 4萬9,999元 114年6月25日23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1頁編號10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2頁編號11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2頁編號12照片 6 施品豪 (未提告) 假交友 114年6月25日23時41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5日23時48分許 3萬3,000元(包含林亮羽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北投士林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8頁編號4照片 7 林亮羽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5日23時45分許 2萬3,01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5日23時48分許 3萬3,000元(包含施品豪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北投士林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8頁編號4照片 114年6月25日23時52分許 1萬8,000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49頁編號5照片 8 楊海華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6月25日23時48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0時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福慶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7頁編號21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2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7頁編號22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1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6月26日0時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8頁編號23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4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8頁編號24照片 9 陳立榮 (提告) 假網拍 114年6月26日0時2分許 9萬9,12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0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士林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3頁編號13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3頁編號14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4頁編號15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4頁編號16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17分許 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5頁編號17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37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6月26日0時40分許 2萬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6頁編號19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41分許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6頁編號20照片 10 李友書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6日0時34分許 4萬0,01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0時39分許 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北投士林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0頁編號7照片 11 蔡佑唯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6月26日0時50分許 2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0時5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士林夜市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9頁編號25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54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59頁編號26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52分許 2萬9,988元 114年6月26日0時58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珍饌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60頁編號27照片 114年6月26日0時59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784號第60頁編號28照片 12 秦喬昕 (提告) 假網拍 114年6月26日23時41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2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1頁編號1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1分許 2萬元(包含鍾明洋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1頁編號2照片 13 鍾明洋 (提告) 假網拍 114年6月26日23時43分許 7,5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21分許 2萬元(包含秦喬昕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1頁編號2照片 14 林家緯 (提告) 假網拍 114年6月26日23時47分許 5,8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22分許 2萬元(包含黃宜蓁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2頁編號3照片 15 黃宜蓁 (提告) 盜用親友帳號 114年6月27日0時8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22分許 2萬元(包含林家緯及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2頁編號3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2分許 1,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2頁編號4照片 16 曾香媚 (提告) 假中獎 114年6月27日0時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12分許 2萬0,005元(包含陳凱楓所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士林葫蘆堵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3頁編號5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3頁編號6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4頁編號7照片 17 張毓珊 (提告) 假中獎 114年6月27日0時14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2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4頁編號8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5頁編號9照片 18 劉姸岑 (提告) 假中獎 114年6月27日0時22分許 4萬9,99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3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新延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68頁編號4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3分許 1萬0,004元 114年6月27日0時3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69頁編號5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3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69頁編號6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5分許 3萬7,000元 114年6月27日0時3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0頁編號7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35分許 1萬7,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0頁編號8照片 19 呂沛綸 (提告) 色情應召 114年6月27日17時17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17時37分許 2萬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53頁編號34照片 114年6月27日17時38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54頁編號35照片 114年6月27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7日17時5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OGO百貨台北天母店B1 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54頁編號36照片 114年6月27日17時50分許 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55頁編號37照片 20 王若珩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6月27日18時51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18時5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4頁編號15照片 114年6月27日18時5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4頁編號16照片 114年6月27日18時53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6月27日18時5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5頁編號17照片 114年6月27日18時5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5頁編號18照片 114年6月27日18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5頁編號19照片 21 高誌源 (提告) 假交友 114年6月27日20時5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21時許 5,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OGO百貨台北天母店B1 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6頁編號20照片 22 賴丙宏 (提告) 假交友 114年6月27日20時5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21時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OGO百貨台北天母店B1 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8照片 114年6月27日20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21時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147頁編號21照片 23 黃浩霆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9日17時7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9日17時1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城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1頁上方照片 114年6月29日17時14分許 9,005元 24 陳建鋒 (提告) 假中獎 114年6月29日18時19分許 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9日18時40分許 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大同中山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2頁下方照片 25 林可婕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9日18時38分許 4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9日19時1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城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3頁上方照片 114年6月29日18時42分許 4萬9,988元 114年6月29日19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6月29日19時12分許 1萬0,005元 26 蕭愛亞 (提告) 假買家 114年6月29日19時49分許 3萬4,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9日19時5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城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3頁下方照片 114年6月29日19時55分許 2萬0,005元(包含李育菁所匯款項) 27 李育菁 (提告) 假中獎 114年6月29日19時52分許 4萬1,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9日19時55分許 2萬0,005元(包含蕭愛亞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城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3頁下方照片 114年6月29日19時57分許 7,005元 114年6月29日20時4分許 3,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城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8號第44頁上方照片 28 黃鑫雯 (提告) 假網拍 114年7月1日0時50分許 2萬5,056元 000- 000000000000 114年7月1日1時1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大港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59號第43頁編號6照片 114年7月1日1時13分許 5,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59號第44頁編號7照片 29 莊欣頤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1日23時48分許 2萬1,98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日23時52分許 1萬8,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1頁編號20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4分許 2萬0,005元(包含梁丞緯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士林葫蘆堵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1頁編號21照片 114年7月1日23時53分許 1萬7,069元 114年7月2日0時5分許 2萬0,005元(包含梁丞緯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2頁編號22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6分許 9,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2頁編號23照片 30 梁丞緯 (提告) 假網拍 114年7月1日23時50分許 2萬8,12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4分許 2萬0,005元(包含莊欣頤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士林葫蘆堵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1頁編號21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5分許 2萬0,005元(包含莊欣頤所匯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2頁編號22照片 31 彭文玲 (提告) 盜用親友帳號 114年7月1日23時57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10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北投士林社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4頁編號27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11分許 4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5頁編號28照片 32 黃亭云 (提告) 假中獎 114年7月2日0時6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8頁編號14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1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8頁編號15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8分許 1萬6,000元 114年7月2日0時1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9頁編號16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17分許 6,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79頁編號17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12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1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3頁編號24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1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3頁編號25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20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4頁編號26照片 33 梁傑(提告) 盜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日0時11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11分許 4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北投士林社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5頁編號28照片 34 何曉瑩 (提告) 假網拍 114年7月2日0時33分許 4萬9,382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0時3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葫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7頁編號32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3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7頁編號33照片 114年7月2日0時38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8頁編號34照片 35 張宴維 (提告) 假交友 114年7月2日17時1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7時1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鑫社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9頁編號35照片 114年7月2日17時1分許 3萬元 114年7月2日17時14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89頁編號36照片 114年7月2日17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90頁編號37照片 114年7月2日17時2分許 3萬元 114年7月2日17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90頁編號38照片 114年7月2日17時17分許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91頁編號39照片 36 曾錦民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17時14分許 4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8時2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中華郵政北投實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1頁編號22照片 114年7月2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2日18時24分許 2萬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2頁編號23照片 37 徐梓珊 (未提告) 假買賣 114年7月2日17時22分許 4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8時25分許 2萬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中華郵政北投實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2頁編號23、24照片 114年7月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2日18時27分許 2萬元(包含宋育源及莊怡軒所匯款項) 38 宋育源 (提告) 假博弈(報明牌) 114年7月2日17時31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8時27分許 2萬元(包含徐梓珊及莊怡軒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中華郵政北投實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2頁編號24照片 39 莊怡軒 (提告) 假中獎 114年7月2日17時34分許 2萬3,05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8時27分許 2萬元(包含徐梓珊及宋育源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中華郵政北投實踐分局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1頁編號24照片 114年7月2日18時28分許 2萬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40 曹佳穎 (提告) 假中獎 114年7月2日18時39分許 4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9時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OK便利超商吉運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4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5照片 114年7月2日18時39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2日19時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投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5頁編號29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5頁編號30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6頁編號31照片 41 蕭雅瑩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19時12分許 8萬8,142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百齡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8頁編號55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33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8頁編號56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33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9頁編號57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3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9頁編號58照片 114年7月2日19時35分許 8,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0頁編號59照片 42 闕文婧 (提告) 假中獎 114年7月2日19時43分許 4萬9,101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1至第83頁編號62至66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2日19時44分許 4萬9,010元 114年7月2日20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2日20時3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2日20時30分許 1萬8,005元 114年7月2日20時51分許 5萬0,02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0時54分許 2萬元(包含邱莉榕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投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2頁編號83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2頁編號84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56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3頁編號85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57分許 8,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3頁編號86照片 43 永井貴智 (提告) 色情應召 114年7月2日19時45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0時許 2萬0,005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投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6頁編號11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2分許 5,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2照片 44 張家銘 (提告) 假交友 114年7月2日20時2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1時1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東華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2頁編號44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3頁編號45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29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2日21時2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石牌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3頁編號46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2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4頁編號47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2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4頁編號48照片 45 吳承諭 (提告) 假交友 114年7月2日20時3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1時47分許 2萬0,005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超商富邦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3照片 114年7月2日23時12分許 6萬7,000元 114年7月2日23時18分許 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石牌分行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9頁編號17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振華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9頁編號18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0頁編號19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3分許 1萬6,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0頁編號20照片 46 盧彥至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20時34分許 4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0時4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安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0頁編號80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49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1頁編號81照片 114年7月2日20時50分許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1頁編號82照片 47 唐大偉 (提告) 假交友 114年7月2日20時37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1時47分許 2萬0,005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超商富邦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6頁編號12照片 48 邱莉榕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20時51分許 1萬8,102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0時54分許 2萬元(包含闕文婧所匯款項)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投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92頁編號83照片 49 陳奕宏 (提告) 假租屋 114年7月2日21時1分許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1時25分許 2萬0,005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石牌分行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6頁編號52照片 50 楊蜜迪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21時47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2時2分許 9萬9,000元(包含不詳之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實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1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52分許 4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2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東華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3頁編號2照片 114年7月2日22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4頁編號3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54分許 4萬2,050元 114年7月2日22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4頁編號4照片 114年7月2日22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5頁編號5照片 114年7月2日21時56分許 7,950元 114年7月2日22時18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5頁編號6照片 51 王玟婷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2日22時31分許 3萬1,047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2時43分許 3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OK便利超商吉運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6照片 52 陳有慶 (提告) 假交友 114年7月2日22時35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2日23時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致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8頁編號15照片 114年7月2日23時1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58頁編號16照片 53 陳嘉霖 (提告) 盜用親友帳號 114年7月2日23時4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3日0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榮陽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7頁編號73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7頁編號74照片 114年7月2日23時48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3日0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8頁編號75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8頁編號76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89頁編號77照片 54 廖翊菀 (提告) 盜用親友帳號 114年7月2日23時52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3日0時2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榮陽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69頁編號38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2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0頁編號39照片 114年7月3日0時27分許 9,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0頁編號40照片 55 胡奕蘅 (提告) 假買家 114年7月3日0時27分許 14萬9,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3日1時21分許 14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OK便利超商吉運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20169號勘驗筆錄編號7照片 56 吳柏緯 (提告) 盜用親友帳號 114年7月3日0時4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3日1時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安遠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1頁編號41照片 114年7月3日1時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1頁編號42照片 114年7月3日1時5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0162號第72頁編號43照片 57 許詩敏 (提告) 假中獎 114年7月3日19時2分許 9,40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3日19時8分許 5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便利超商德民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0529號第28至第30頁,共6張照片 114年7月3日19時5分許 4萬9,017元 58 黃家彬 (提告) 假交友 114年6月26日20時33分許 2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7日0時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福順店ATM提款機)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67頁編號2照片 114年6月27日0時2分許 1萬3,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22294號第68頁編號3照片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