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76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柳坤伯選任辯護人 廖沅庭律師
陳邑瑄律師翁偉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被告柳坤伯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二六五六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柳坤伯因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79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2656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有該院115年2月26日北院信刑丙114審訴2656字第1159008495號函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656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