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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夢玥(原名:李紫珊)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李紫珊(原名:董紫珊)」,應更正為「李夢玥(原名:李紫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