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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 12智慧型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W000-000000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性伴侶。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0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E室租處,與A女為合意之性交行為,並在A女知情及同意下,使用廠牌Iphone 12智慧型手機1支,攝錄與A女上開性交行為之性影像(下稱本案性影像)。惟甲○○為滿足其私慾,竟基於無故重製本案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女之同意,於114年5月22日19時35分許,將本案性影像及甲○○先前與其他成年女性所拍攝之性交行為性影像影片(另函警追查是否涉犯其他性影像罪嫌),以串接方式重製為長達7分鐘之性影像之影片(下稱串接性影像)。嗣A女於114年5月27日,要求甲○○傳送本案性影像供其觀看時,甲○○使用上開手機Airdrop功能傳送本案性影像時,誤將上開串接性影像一併傳送,A女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 條之1 至第319 條之4 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涉犯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之行為,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惟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12智慧型手機1支,乃係告訴人無故遭重製性影像之附著物,且檢察官已於起訴書敘明聲請沒收之意旨,揆諸上開說明,爰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