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任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七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5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不得抗告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