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任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7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審判長法官欄漏載「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陪席法官欄漏載「法官 古御詩」,應予補充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不受理判決之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法官
古御詩」,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