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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4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74號原 告 孫紹儀被 告 孫紹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17號(即114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