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31號原 告 江秉鴻被 告 王永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5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