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13號原 告 董又瑄被 告 梁家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86號即114年度審易字第20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