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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06號原 告 陳德翰被 告 施佩文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65號)」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16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65號)」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