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李夢虎被 告 江雨軒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李孟虎」,應更正為「原告李夢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