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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金真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6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真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真真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確定(下稱前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7月至111年2月更犯偽造文書罪,與緩刑案件相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1月7日確定(下稱後案)。受刑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係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實質要件,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並就具體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斷非受緩刑宣告者一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

(一)受刑人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北投區,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先後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及臺北地院以上開案件判處如前揭所示之刑暨緩刑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罪,而於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案均係以偽造房屋租賃契約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款,其等罪質、手段、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結果均極度相似。除此之外,受刑人另於113年6月2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事實略以:受刑人與其前夫未得鄭火同等14人之同意或授權,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撤消(銷)書、金融機構切結書、委託申請書、使用郵政信箱切結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申請書等文件,用以鄭火同等14人確實有向林洋佐承租房屋,再於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補貼,使北市都發局、國土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月至112年11月間,補貼受刑人相關之租金補貼金額等語,而受刑人就上開起訴事實,亦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此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797號、第12319號起訴書在卷可佐(下稱另案),可見受刑人實際上是長期以偽造租賃契約手法詐領公家機關租屋補貼,難認前案所為僅為偶發性犯罪,是前案緩刑宣告原為促使惡性輕微或因一時失慮、初犯者改過自新之意旨,已然動搖;尤有甚者,受刑人前案於112年5月1日即開始偵查,理應正視己非而不再詐領補助,然受刑人於另案竟仍於112年5月至11月間,繼續領取前述偽造文書及詐欺所申請之租金補助(詳參另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4、6、7、8),綜上,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後案、另案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並非輕微,實為前案判決時所未及斟酌,足見受刑人所犯前案非因一時失慮致蹈刑章,實難認為前案之緩刑宣告可達使受刑人警惕而免其再犯之效果。從而,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