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乙○○)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