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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緝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乙○○)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