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緝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宗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