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0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蓓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蓓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陳蓓梢與范松薇素不相識,僅因影片直播產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1日13時許,以網際網路連線至TikTok(下稱抖音)網站,開啟直播,在直播過程中手持手機顯示范松薇臉部之直播影片,以越南話「在台灣的外籍新娘成千上萬,又不是只有妳一個人,又不是只有妳這個畜生」、「就像妳老公正在跟妳恩愛時,不是下一秒他把那個直接塞進去,如果你的老公整根直接塞進去,那妳的洞就變成排水管了」、「我真的很同情妳父母,懷胎妳九個月又十天,把妳生下,把妳養育成人但是妳的腦袋裝大便」、「妳讓妳的老爸還有妳那個婊子老媽跟妳一樣變笨了」、「妳盯著幹什麼?妳想要舔我的雞掰對吧?舔不完,就叫妳老爸還有妳婊子老媽繼續舔,對吧?」等語辱罵范松薇,供抖音網站內不特定大眾觀覽,足以貶損范松薇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陳蓓梢固坦承有開啟直播,手持出現告訴人范松薇臉部之直播影片,並在直播中說上開話語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告訴人,我在直播中都沒有說到告訴人的名字,直播中說的那些話不是在罵告訴人,我是在罵越南的有錢人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線至抖音網站,開啟直播,在直播過程中手持出現告訴人臉部之直播影片,並說「在台灣的外籍新娘成千上萬,又不是只有妳一個人,又不是只有妳這個畜生」、「就像妳老公正在跟妳恩愛時,不是下一秒他把那個直接塞進去,如果你的老公整根直接塞進去,那妳的洞就變成排水管了」、「我真的很同情妳父母,懷胎妳九個月又十天,把妳生下,把妳養育成人但是妳的腦袋裝大便」、「妳讓妳的老爸還有妳那個婊子老媽跟妳一樣變笨了」等語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告訴人指訴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片對話翻譯譯文暨截圖照片(見中檢偵字25463卷第21至27頁、第33至35頁、士檢偵字13230卷第9至13頁、本院易字卷第57至10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觀被告於直播影片中兩度手持手機顯示告訴人之影像,並在過程中說上開話語,則被告於影片中所稱之人顯然係在指述告訴人無誤。又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觀諸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係以網路直播影片方式為之,且長達數分鐘之久,並非短暫,言論擴散效果極強,又依被告上開言論內容,單純僅是針對告訴人個人所為之言語攻擊,對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文學、藝術、學術等皆無正面價值,則該等文字客觀上已足貶損他人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並足使告訴人心理及精神上感到難堪及不快,是被告所為,具公然侮辱之犯行及主觀犯意,至為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稱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又起訴書漏未敘及被告於上開時間,以「在台灣的外籍新娘成千上萬,又不是只有妳一個人,又不是只有妳這個畜生」、「妳讓妳的老爸還有妳那個婊子老媽跟妳一樣變笨了」等語辱罵告訴人,惟此部分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屬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張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㈡、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之言語,顯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社會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前有嫌隙,竟不思理性溝通,而以上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顯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另有以「妳祖先是鬼投胎轉世當人,妳回去問妳祖先,每個人如果有長白頭髮,是人投胎還是鬼投胎?」、「禽獸」等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有為上開行為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告訴人提出之影片及勘驗筆錄為其論據。惟查,經本院將告訴人所提供之本案直播影片送請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翻譯結果並無被告在影片中說「禽獸」之言語,又被告於影片中所述關於白頭髮乙節,全文實係「妳罵我是老鬼,已經頭髮花白,妳去問妳老父老母還有妳祖先看看,有哪個老鬼沒有頭髮花白呢,如果妳的老父老母、妳家族的祖先,三生四世沒有頭髮花白,那麼按照妳的說法,妳的三世應該是鬼投胎而不是人,只要是人一定會頭髮花白啊,懂嗎,妳去問妳老父老母,問妳的親戚長輩,那是人還是動物呢,連動物也會頭髮花白,妳知道嗎?」,並非侮辱告訴人之言語,核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未能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有罪,即與被告前揭經起訴論罪之行為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