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5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 杰律師
雷皓明律師陳瑋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