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4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明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明城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犯以下行為:㈠蔡明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
月6日12時17分許,在鐘鼎元所經營之址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權鑫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在展示架上之義大利ROCHER小心意禮盒2盒、同榮特選燒鰻3盒(價值計新臺幣282元,業經發還)後,未經結帳即逕自離開該門市,經在場民眾發現告知店員林煒哲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知悉上情,林煒哲至店外發現蔡明城正於前方路口為警攔查,即上前報警處理,蔡明城經警當場逮捕,並查獲身上之上開物品扣案。
㈡蔡明城於同日13時許為警帶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
路派出所內(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0號時),在著警察制服之警員吳仁成執行案情處理過程中,因不滿遭員警留置,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以附表所示言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吳仁成(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林煒哲、吳仁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蔡明城經合法公示送達通知,且無在監、在押情形,於本院115年2月23日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公示送達公告暨裁定、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報到單、審判筆錄(本院卷第79頁、第111頁、第119頁、第121頁、第123頁、第125頁、第127至128頁、第133頁、第135頁)可按。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認本案係應科拘役、罰金刑之案件,依前揭規定,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35至136頁),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具狀或到庭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亦與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無諱(偵字卷第18至20頁、第77頁、第79頁、偵緝字卷第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煒哲、吳仁成之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相合(偵字卷第27至29頁、第99至103頁),事實欄一、㈠犯行部分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暨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字卷第31至33頁、第37頁、第39頁、第41頁),上一、㈡犯行部分並有員警吳仁成職務報告、派出所現場錄影錄音畫面暨譯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偵字卷第15頁、第43頁、第119至131頁、光碟置外放卷)等證可佐,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前揭一、㈠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同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口出如附表所示之辱語,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告訴人林煒哲
店內販售之商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又恣意口出穢語謾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吳仁成,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認不諱之犯後態度、告訴人林煒哲遭竊財物於本案事發同日已全數領回,尚無財產損失之情,及被告本案各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手段、警詢筆錄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偵字卷第17頁、本院卷第153頁),及其前因犯毀棄損壞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於112年1月21日期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於同年2月5日縮刑期滿出監(本院卷第17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檢察官未主張本案構成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卷第137頁】,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暨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他前案素行(本院卷第139至1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 檔名 影片時間 言詞 1 2023_1206_131445_011.MP4 01:00 幹你娘(台語) 2 02:49 幹你娘勒(台語) 3 2023_1206_131745_012.MP4 01:35 幹你娘老雞掰,警察算啥小(台語) 4 01:44 幹你娘老雞掰勒(台語) 5 01:58 幹你娘老雞掰勒(台語) 6 02:17 幹你娘老雞掰勒(台語) 7 02:23 幹你娘勒(台語) 8 02:42 幹你娘老雞掰勒(台語) 9 2023_1206_132045_013.MP4 00:02 幹你娘,你們這些警察真的垃圾(台語) 10 00:09 幹你娘(台語) 11 00:11 幹你娘(台語) 12 00:13 你娘老雞掰(台語) 13 00:55 幹你娘垃圾(台語) 14 00:57 垃圾啦(台語) 15 01:02 幹你娘(台語) 16 01:06 你們這些警察真的王八蛋(台語) 17 01:13 幹你娘老雞掰勒(台語) 18 2023_1206_132345_014.MP4 01:24 幹你娘(台語) 19 01:58 幹你娘勒(台語) 20 02:41 ㄟ幹你娘(台語) 21 02:43 幹你娘(台語) 22 2023_1206_132645_015.MP4 02:07 雞掰勒(台語) 23 2023_1206_132945_016.MP4 01:54 幹你娘(台語) 24 02:23 幹(台語) 25 2023_1206_133245_017.MP4 00:22 幹你娘(台語) 26 00:24 白痴也看得懂(台語) 27 01:03 幹你娘(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