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昕瑤(原名陳欣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昕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昕瑤(原名陳欣瑤)於民國109年12月至111年2月間,為芮比恩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之1,下稱芮比恩公司)辦理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議價、付款等事務之人,其明知辦理上開事務應據實向芮比恩公司回報廠商報價及將該公司給付之貨款如實支付,不得虛偽浮報、將差價中飽私囊,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接續向芮比恩公司浮報商品價格(報價時間、商品內容、大陸地區廠商實際報價、陳昕瑤浮報價格、差價數額,均詳附表各編號甲至丁欄所示),致芮比恩公司陷於錯誤,誤信陳昕瑤之報價即為廠商實際報價,而決定下單購買,並委交貨款予陳昕瑤以向廠商支付,陳昕瑤得款後支付廠商實際報價之貨款,餘款如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之差價則據為己有。嗣芮比恩公司察覺有異,與大陸地區廠商直接聯繫確認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芮比恩公司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被告陳昕瑤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9至64頁、第190至196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辦理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採購及報價,並獲有附表所示丁欄所示差價,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跟芮比恩公司是合作關係,公司找我做產品開發,希望我為他們做保養品測試或開發,1個月給我新臺幣(下同)2000元當作酬謝,但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是公司員工。我做團購工作,會去掏寶下單買東西再到我臉書粉絲團販售,我直接賣東西給消費者,也沒開發票,我一直認為我是芮比恩公司代購,該公司要向大陸廠商下單,就透過我去聯繫,我是代購角色,我沒有領芮比恩公司薪水,從中賺的差價是我自己的利潤,倉儲、品檢等,這是我做代購賺的利潤,我應得的,芮比恩公司認為報價太高,可以不要跟我買,我並無詐欺犯行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為芮比恩公司辦理採購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商品,上開商品廠商實際報價如附表各編號乙欄所示,芮比恩公司已就上開商品支付如附表丙欄所示被告所報之價金,被告就上開商品各取得如附表丁欄所示差價。
又芮比恩公司於被告辦理附表各編號所示採購期間,分別於109年12月、110年1月給付「事務費」4000元、「雜費」3300元,110年2月給付「事務費」4236元,同年3月給付「事務費」、「教學影片費」、「直播費」、「運費」計9230元,同年4月給付5000元,同年5月給付5000元,同年6至12月給付款項若干(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均無法記憶確切數額),同年9月給付兼職薪水每月7000元,芮比恩公司曾開立扣繳憑單予被告收執,其上記載芮比恩公司給付被告110年1月至12月薪資8萬9500元、111年1月至5月給付薪資3萬5000元。再被告與芮比恩公司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採購聯繫期間,被告均未向芮比恩公司提及關於其報價係包含其代購之利潤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8至150頁),且有扣繳憑單、芮比恩公司內部LINE群組討論分工之對話紀錄、健保投保紀錄(本院卷第75頁、第115頁、第117頁、第119頁、第167至168頁)及附表戊欄所示 證據於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被告係受芮比恩公司委託辦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
採購,由芮比恩公司直接向大陸廠商訂購商品,並非被告向大陸廠商購貨後再轉賣予芮比恩公司:
⒈證人即任職於芮比恩公司負責品牌之林筱芹於偵訊時證稱:
被告是芮比恩公司請來承擔採購業務,沒有簽契約,但有口頭請他採購並給予酬勞,酬勞一開始每月2000元,後來陸續有增加,被告沒有說請芮比恩公司自行去向其他廠商比價這些話,當時請被告辦理採購業務,被告知悉採購流程,他知道需要憑證,瓶器部分因數量少,臺灣採購費用高,所以被告提議到大陸採購以節省成本,從一開始的兔子禮盒採購,我們就有告訴被告公司的統編,並要求被告提供採購憑證,所有跟廠商之間的互動與報價,我們都有要求被告。因環保局要求我們提供進口商品品項,我才想跟被告追要廠商資料,追查才知道此事,之前被告從來沒提過是代購,111年6月東窗事發後,被告才打電話來大吼大叫說是代購;我們跟被告追發票憑證,被告都用各種理由推託,不是說廠商沒辦法開,或是還沒辦法要到,一定事實報實銷,如果他是代購為什麼不敢一五一十跟我們申請,他一開始就是為我們採購,因被告說在大陸有認識廠商,我們沒有大陸帳戶所以請他幫忙辦理,他很清楚採購須要哪些,須要憑證報價,被告報給我的價格都說是廠商要求的價格,且是一口價,說有幫我們議價,跟我們要營業登記,這些都跟她說只是代購是相反的。被告從來沒有講過他自己就是賣家,他都說是廠商的報價,甚至中間有價格漲來漲去,他說因為大陸缺工缺料,還要我們趕快付錢,因我們認為是廠商報價,所以運費手續費匯率損失,被告有提出來的話我們都會給他,這些費用是公司開銷本來就是公司負擔等語(偵字卷第25頁、第29頁、第295頁、第297頁)。
⒉被告與芮比恩公司人員間於附表各編號採購案期間,有以下對話:
⑴(與林筱芹間對話,他字卷第10頁)
被告:我昨天晚上下單了,……禮盒共$9000,訂購50個運費要另外算,空運26個$2210/85,海運24個$1080/45,以上禮盒部分帳目姐姐核對一下。
⑵(與林筱芹間對話,他字卷第14頁)
被告:我剛剛跟廠商凹完了,凹到最優惠是跟廠商說會長期配合,希望可以更優惠,……他另外說如果我們直接兩款各下訂1000個優惠48500,含運平均1個24塊而,以上給姐姐參考......⑶(與林筱芹間對話,他字卷第30頁)
被告:剛剛跟瓶器工廠聯繫完,他讓我追加300支,但配送印刷場費用這筆我們要自行負擔,所以原本$45500費用,更動為$25000含運費。
⑷(與「芮比恩內部事務討論」群組對話,他字卷第37頁)
被告:昨天已與廠商溝通確認,補上500支30ml精華液,一樣$80給我們,幫我們趕在2/18號前做好,一樣會於2/25左右配達波特曼……⑸(與林筱芹間對話,他字卷第50至51頁)
林筱芹:我最近在整理記帳,想請問你之前的陸廠瓶器等他們能開收據等文件嗎,做外帳時可提供給會計事務所被告:好我再詢問一下。
被告:姐姐,剛剛陸廠回覆過去訂單他們公司說當下沒開已無法幫忙開收據,之後訂單可以開。
林筱芹:如果可以的話,再請瓶器廠幫忙看能否1/15打追加瓶器款給他們,若有困難度,再看看能否商量12月先付一半訂金讓他們作業。
被告:沒問題這邊我週一會跟廠商處理完善跟姐姐報告。
⑹(與林筱芹間對話,偵字卷第317頁)
林筱芹:(按以下為林筱芹分配工作內容)Polly品牌定位、產品定價、行銷策略,元元(按即被告,下同)產品開發+試用反饋收集、供應商聯繫、網紅KOL安排、直播活動主要策畫,Crea品牌產品所有細節時程統籌跟催、協調POLLY&元元合作……被告:謝謝姐姐的分工安排,我會繼續努力的!⑺(與林筱芹間對話,偵字卷第318至328頁)
林筱芹:……元元早安,紙盒我傾向以上述照面的條件進行,麻煩你也可以與大陸那邊的廠商比價看看喔被告:好沒問題。姐姐數量以500還是1000去談?林筱芹:我想先用1000好了。
被告:好……所以瓶器部分我一樣300個談對嗎?林筱芹:嗯嗯先談300個……被告:$100000000個包含切膜版費還有設計!$1200000000包含切膜版費設計,以上比較下來大陸最優惠報價!林筱芹:……紙盒議價請等我一下喔,業務還沒回覆被告:好沒問題,瓶器我邊洽談,……林筱芹:…目前問到紙盒價運到工廠全包被告:……那就給他們包!含運也含膜切版費,那陸續把設計檔一起出來我們精萃就可以安心上市了被告:……我請廠商報價給我。……姐姐訂製下來……(按此部分為被告提到報價)姐姐你覺得你要如何下訂比較OK?還是就先下單100個,3800運費再看報價原則上會落在5000內……林筱芹:……我們先訂100個看看……被告;訂100個3800運費另計,運費部分另外出來會再跟我報價。
林筱芹:好的感謝。
被告:姐姐這邊我都先結!(按中間略)被告:……還好我有比價的習慣,我們訂的有便宜很多林筱芹:(讚的貼圖)⒊111年6月間,被告與芮比恩公司會計人員對帳時,芮比恩公
司人員要求被告提出下單及相關廠商報價資料,有以下對話:(偵字卷第101至108頁)芮比恩公司:我看這些廠商有些沒在你之前提供的資料中,這些廠商的微信可以一併提供給我嗎,或者你有跟他們要收據嗎?被告:有,我有跟他們要收據,有一些廠商可以提供……芮比恩公司:(回覆被告傳送照片)這個以下也必須說明對應是我們的那個商品喔,另外你有空也要核對你中間的差額……被告:好芮比恩公司:(回覆被告傳送照片)我看價格是2200所以單價是7.33?這金額怎麼出來的?4360.01被告:這個我也不太清楚,我叫貨廠商訂單費用怎麼給我我就怎麼下單的……皇甫姐姐你可以跟我說一下我還能提供什麼細節嗎?…芮比恩公司:……慕斯瓶……資料我都沒看到,煥顏重生霜這叫貨資料是哪個……總共進貨多少我看資料只有494個。被告:慕斯瓶還在等廠商回覆,已催促,…分別為兩張收據(被告傳送收據照片)芮比恩公司:(回覆被告傳送照片)這個跟收據有差異,以收據的為主嗎?(回覆被告傳送照片)我看付款只有2200M哪個對?被告:要以收據為主……我這邊我請廠商標註清楚給姐姐……⒋111年6月22日,芮比恩公司人員與大陸廠商間有以下對話(偵字卷第59至84頁):
⑴(廠商為海沛包裝)
芮比恩公司:我們想詢問一下以前的叫貨資料……廠商:紙質版的出庫單和蓋章收據都寄給你們了。原來是元元對接的,他離職了嗎?收據當時我寄的空白的,你們自己填寫的。
芮比恩公司:……這個收據可以幫我寄到臺灣嗎?要給會計師。
廠商:這個已經寄給元元了,寫的你們公司地址臺北市士
林區社中街(按係被告地址)……這是他上次給的地址,不是你們公司的嗎?芮比恩公司:這不是我們公司。
⑵(廠商為順旭塑膠-張生)
芮比恩公司:麻煩幫幫我,寄到公司(按此指收據)了嗎,公司沒收到。
廠商:上次寄過去的,現在需要再寄一次對嗎。可以。……上次收據寄給了前面和我對接的採購了喔,順豐還沒送到,現在採購的是不是她那邊對接了是嗎。
芮比恩公司:不是喔,她離職了廠商:……提供的正是臺灣的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
芮比恩公司:這是元元家裡的地址,不是公司的⒌由上⒉對話中被告表示:⑵「我剛剛跟廠商凹完了」、⑶「剛剛
跟瓶器工廠聯繫完,他讓我追加」、⑷「昨天已與廠商溝通確認」、⑺「我一樣300個談對嗎」、「我請廠商報價給我」、「(付款)會跟廠商處理完善跟姐姐報告」等語,及上⒊對話芮比恩公司人員以作帳所須,請被告提出相關廠商開立之單據,被告即依照芮比恩公司要求提出憑單或請廠商提供,在芮比恩公司會計人員查知被告報價與廠商單據所載存有差價,質疑被告時,被告也表示會再核對確認之意等節以觀,足認被告係向芮比恩公司人員回報其與廠商議價過程、報價結果,嗣再交由芮比恩公司決定是否向該廠商訂購商品之過程,甚至連付款時程也是請被告協助請廠商通融先付一半訂金等事,而此過程情節,核亦與前揭證人結證所述相符。
⒍又參上⒋對話中廠商向芮比恩公司表示:「原來是元元對接的
,他離職了嗎」、「這個已經寄給元元了,寫的你們公司地址」、「收據寄給了前面和我對接的採購了喔」等語,可見被告在與廠商接洽過程中,廠商人員認為均被告是為芮比恩公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芮比恩公司係實際向廠商採購之人,此佐諸上⒊對話中,被告表明其為芮比恩公司與廠商議價、向廠商表明芮比恩公司將長期合作等情節,益證芮比恩公司係直接與廠商訂購與交易之人。
⒎被告固辯稱其為團購工作的「團媽」,附表各編號所示採購是
其下單訂購後再賣給芮比恩公司,是代購性質,芮比恩公司事向其訂購商品云云(本院卷第30頁)。然附表各編號所示採購,應係芮比恩公司直接向大陸廠商訂購,業論如前,被告辯稱其為代購轉賣予芮比恩公司云云,已然與上開事證不符。而「團媽」代購(非開團銷售模式)之銷售模式,係團購主自行向廠商訂購商品後,再由團購主將商品售予消費者,消費者係與團購主,而非與廠商成立買賣契約,消費者自亦不會直接要求廠商向自己提供單據以為證明,此乃目前為民眾所週知之代購銷售情況,然依上開對話所示,本件被告明確向芮比恩公司人員表示是廠商之報價,議價時也使廠商以為其係為芮比恩公司議價,芮比恩公司始為訂購者,在芮比恩公司請被告向廠商要求提供相關憑證以利該公司報帳時,被告也毫無異議地配合與廠商聯繫提供單據事宜,全然與上述代購模式無一吻合。遑論被告於偵查中先稱自己與芮比恩公司係「合夥關係」,卻不知其出資為何(偵字卷第25頁、第139頁),繼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係為芮比恩公司「代購」,商品係由其賣給芮比恩公司,但反而由廠商提供單據給芮比恩公司作帳,而非被告開立收據或發票予芮比恩公司,顯然被告所辯「合夥」、「代購」等關係,均與事實不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無值信採。
⒏被告雖又辯稱廠商是先出貨予己,由其驗貨、品檢後再出貨給
芮比恩公司,可證芮比恩公司係向其訂貨云云(本院卷第32至33頁)。惟上述對話已足見供貨廠商認為訂購者為芮比恩公司,被告係為芮比恩公司辦理採購事宜之人,並非訂購者,廠商也認為被告所提供寄貨地址,是芮比恩公司地址,難謂被告所為係自己訂購貨物之舉;而依被告所承:「內地廠商不會擔保破損情況,我跟林筱芹說如果產品有破損,我會盡量請廠商補給他,實際上都是我自己補,要不就是退款給芮比恩公司,或是我重新向大陸廠商下單後再補給芮比恩公司」(本院卷第33頁),可見其所謂之驗貨、品檢,亦僅係其確認寄到之商品有無破損情形,如有破損會再請廠商補給芮比恩公司,顯見其亦認為商品之買賣契約亦係存在於廠商與芮比恩公司間,始會請廠商補給芮比恩公司;遑論被告更承稱其並未告訴芮比恩公司關於其就到貨商品進行「驗貨、品檢」等事(本院卷第33頁,此部分亦與其報價費用有關,詳後述),設若被告確係認為是自己購入商品品檢後賣給芮比恩公司,衡情自應告知該公司其上開所為及願負擔商品瑕疵擔保事宜,豈會完全未告知,尚表示商品如有瑕疵會由廠商補寄?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乃臨訟藉詞,不足為據。
㈢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芮比恩
公司表示廠商報價如附表各編號丙欄所示,致芮比恩公司陷於錯誤給付貨款後,被告即賺取如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之差價:
⒈芮比恩公司向大陸廠商訂購如附表各編號甲欄所示商品,廠商
報價如附表各編號乙欄所示,但被告向芮比恩公司報價價格如附表各編號丙欄所示,兩者價差即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悉由被告取得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8至150頁)。而依被告與芮比恩公司就附表各編號採購之聯繫內容,被告向芮比恩公司回報事項,均係其與廠商聯繫、議價、廠商向芮比恩公司報價及芮比恩公司請廠商通融付款時程等事,核均為芮比恩公司及廠商間之交易過程,此足堪認被告明確知悉自己係為芮比恩公司與廠商聯繫,廠商報價後由芮比恩公司決定是否向廠商採購,芮比恩公司付款對象亦係廠商,並非被告,而廠商亦認為訂購商品及所出貨之對象均為芮比恩公司,並非被告等情,已論證於前。
⒉被告曾提供蓋有廠商印章、但填載被告報價如丙欄所示之商品
單據予芮比恩公司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偵字卷第139頁、第141頁),參111年9月8日芮比恩公司與廠商「海沛包裝」就出貨收據部分之以下對話可佐:(偵字卷第111至115頁)
芮比恩公司:元元有提供這張收據給公司會計,我想與你確認這張是你們公司開立的嗎。
海沛包裝:是的,空白帶公章的,字你們那裡寫的。
芮比恩公司:金額跟收款人與訂購單對不上。
海沛包裝:看金額差得有點多,真有這個數,我要發財了。
芮比恩公司:所以你們那收款人沒有「胡美玲」對吧。
海沛包裝:沒有。
因芮比恩公司詢問前開對話中之空白收據,是否為被告要求海沛包裝提供,海沛包裝即傳送斯時該公司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偵字卷第119頁):
被告:這邊可以請小秋姐幫我印然後收據需要您圖片中那樣空白的給我!運費我們可以順豐到付。因為擔心收據電子版我們會計不收。
海沛包裝:也是,會計嚴格的話是有要求的。
被告:對的,這部分再麻煩您了!可以再跟這次大(按應為「到」之繕誤)貨的一起順豐寄給我就可以。
由前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請廠商提供芮比恩公司要求之「空白」收據,之後再於收據上填載其自行報價、而非廠商報價之數額,此由廠商回覆「看金額差得有點多,真有這個數,我要發財了」等語,即知甚明。又依上對話,被告明確向廠商表示是公司「會計」要求廠商提空白收據,然芮比恩公司並未要求「空白」收據,而是要求廠商開立出貨商品之收據,有上㈡⒊對話所示可稽。是被告向廠商謊稱芮比恩公司需要空白收據,請廠商寄送至自家地址後,其又自行在空白收據上填寫其浮報之價格,已然證明被告明知芮比恩公司是向廠商訂購商品,其應據實向芮比恩公司回報廠商報價,因唯恐芮比恩公司發現自己浮報價格、賺取差價,始向廠商謊稱芮比恩公司需要空白單據,再以廠商空白單據逕自填載其浮報價格,以掩飾其賺取價差之所為。
⒊基上,被告明知其係為芮比恩公司與廠商聯繫議價、報價,芮
比恩公司乃直接向廠商訂購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虛偽浮報價格,致芮比恩公司誤以為是廠商報價而訂購商品,並交付貨款予被告轉帳廠商,被告再將差價入己所有,已該當詐欺取財之犯行。
⒋被告固辯稱其從中賺的差價是其利潤、倉儲、品檢等成本,是
其代購賺的利潤,其應得的,芮比恩公司認為報價太高,可以不要買云云。惟被告明知芮比恩公司並非向其訂購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業如前論,被告亦直承其未向芮比恩公司說明報價關於倉儲、品檢、利潤等細項、芮比恩公司不知其報價有加進其自行計算之利潤、其並未與芮比恩公司約定利潤等情(偵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34頁),依上㈡⒊所示,芮比恩公司人員向被告要求提供廠商單據,以利核對帳目,於確認廠商提供若干單據上所載數額與被告報價不合時,衡情被告此時應即向芮比恩公司表明其報價細項所包含之倉儲、品檢、代購利潤之計算方式,然被告捨此未為,全無說明上情,直至訟爭時始為此抗辯,是被告所辯差價為其應得利潤云云,悖於常情。遑論就「倉儲、品檢」費用部分,被告係請廠商將商品寄到其居址擺放,由其自行開箱檢查瓶器破損情形,為其所承於卷可按(偵字卷第27頁),可見被告未另行租用倉庫或委請專業品撿人員查驗商品成分、瑕疵情形,其對於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差價為其支出「倉儲、品檢」成本及利潤究係如何計算之說明,付之闕如,尤證其僅係為賺取差額而浮報價格,其猶辯稱差價為其「合理利潤」云云,均無所據。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係臨訟飾卸之詞,無足採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利用參與芮比恩公司採購案之機會,圖以浮報商品報價使芮比恩公司陷於錯誤,於芮比恩公司支付貨款中,從中賺取差價,使芮比恩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失,破壞交易信用與人際信任關係,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偵審期間否認犯罪,與芮比恩公司成立和解,已給付該公司52萬1643元等犯後態度(本院卷第1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併考量其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賺取價差數額達47萬餘元、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98頁),暨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無前案紀錄之素行(本院卷第2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不予沒收之說明本件被告所賺取如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差價計47萬3374.615元,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與芮比恩公司成立和解,並已給付52萬1643元,如前已述,該數額已逾前揭犯罪所得之數,堪認被告已未保有該犯罪所得,如就此部分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因教師節放假補假,順延宣判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未註明幣別者為新臺幣)編號 甲、 時間及貨品 乙、 廠商報價(以匯率4.3計) 人民幣/新臺幣 丙、 被告報價 丁、 被告取得差價 戊、 證據及卷存頁碼 1 109年 12月10日 兔子禮盒50套 1157.42元/4976.906元 1萬2290元 7313.094元 (1)告證2:109年12月10日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10至11頁) (2)告證3:公司人員林筱芹之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他字卷第12頁) (3)告證4:被告嗣後所提供「兔子禮盒」之淘寶下單紀錄截圖(他字卷第13頁) 2 109年 12月29日 品牌提袋1000個 1587.5元/6826.2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26.25元) 4萬8500元 4萬1673.75元 (1)告證5:109年12月29日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14頁) (2)告證6:告訴人公司人員林佶男110年1月14日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他字卷第15頁) (3)告證7:被告嗣後所提供中國廠商開立「品牌提袋」之收據及下單紀錄截圖(他字卷第16至17頁) 3 110年 3月1日 雕花正貨瓶器300個 3,060元/1萬3158元 2萬6400元 1萬3,242元 (1)告證8:110年3月1日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18至20頁) (2)告證9:告訴人110年3月3日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他字卷第21頁) (3)告證10:被告提供中國廠商開立「雕花正貨瓶器」之收據(他字卷第22頁) (4)告證11:被告嗣後提供中國廠商開立「旅行組瓶器」之收據(他字卷第23頁) 110年 3月1日 旅行組瓶器500個 1077.54元/4633.422元 9500元 4866.578元 4 110年 7月20日 防爆袋870個 1825元/7847.5元 1萬7000元 9152.5元 (1)告證12:告訴人公司人員林佶男110年7月20日之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他字卷第24頁) (2)告證13:被告嗣後所提供「防爆袋」之淘寶下單紀錄截圖(他字卷第25頁) 5 110年 7月28日 40ML瓶器550個 2734元/1萬1756.2元 9萬170元(含全部噴墨及雙面燙金工藝版) 6萬7754.1元 (1)告證14:110年7月28日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26頁) (2)告證15:告訴人公司人員林筱芹110年7月30日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他字卷第27頁) (3)告證16:中國廠商所提供之「40ml」、「100g瓶器」收據(他字卷第28頁) 110年 7月28日 100ML瓶器580個 2479元/1萬659.7元 6 110年 11月1日150ML幕斯瓶1000個 2450元/1萬535元 5萬5000元 9萬1105元 (1)告證17:被告報價後,告訴人公司人員整理期報價於Line記事本截圖(他字卷第29頁) (2)告證18:110年11月11日被告稱追加「50ml乳霜瓶」300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30頁) (3)告證19:告訴人公司人員林筱芹110年11月1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告訴人110年11月1日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告訴人110年11月2日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告訴人110年11月11日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他字卷第31至34頁) (4)告證20:被告嗣後所提供中國廠商開立之「150ml幕斯瓶」收據(他字卷第35頁) (5)告證21:被告嗣後所提供中國廠商開立之「50ml乳霜瓶」收據(他字卷第36頁) 110年11月1日 50ML乳霜瓶500個 5200元/2萬2360元 4萬4000元 110年11月11日 50ML乳霜瓶500個/300個 2萬5000元 7 110年 11月25日 11月30日 100ML瓶器720個 5256元/2萬2600.8元 5萬4500元 4萬1599.2元 (1)告證22:111年2月13日被告稱追加「30ml瓶器」500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37至38頁) (2)告證23:告訴人110年11月25日、11月30日、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17日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他字卷第39至42頁) (3)告證24:被告嗣後所提供中國廠商開立之「30ml瓶器」、「100ml瓶器」收據(他字卷第43頁) 9700元 1萬7,000元 1萬7000元 111年 1月13日 2月17日 30ML瓶器2014個(起訴書誤載為2500個) 1萬1781.9元/5萬662.17元 4萬8500元 16萬3337.83元 4萬5500元 8萬元 4萬元 8 110年 11月29日 標籤列印機(打印機) 872.59元/3752.14元 5960元 2207.863元 (1)告證25:110年11月29日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44頁) (2)告證26:被告嗣後所提供予告訴人「標籤印表機」下單紀錄截圖(他字卷第45頁) 9 110年 12月20日 旅行組瓶器-化妝水300個 212元/911.6元 (起訴書所載與精華液金額相反) 2400元 1萬4122.7元(起訴書誤載為14萬1112.70元) (1)告證27:110年12月20日被告報價後,告訴人公司人員整理其報價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46頁) (2)告證28:告訴人110年12月20日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他字卷第47頁) (3)告證29:被告嗣後所提供予告訴人「旅行組瓶器」下單紀錄截圖(他字卷第48至49頁) 110年 12月20日 旅行組瓶器-精華液300個 579元/2489.70元 5700元 110年 12月20日 旅行組瓶器-乳霜罐600個 1020元/4386元 1萬3800元 總計取得差額 47萬337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