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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6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昕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49號、第14698號、第15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育昕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被告郭育昕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竊盜及毀損等罪嫌重大,被告居無定所,亦無業,與親友間並無聯繫,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除本案2次竊盜犯行外,並另有涉犯竊盜罪嫌之案件在偵辦中,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審酌被告涉案情節、社會秩序之危害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有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0月21日宣示判決,惟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基礎事實並無變動,其羈押原因仍在,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至派出所報到等方式代替羈押,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本案雖經宣判但尚未確定,倘若未予以羈押,當難以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復衡以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秩序之維護及被告人身之保障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