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9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淑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07號、114年度偵字第5783號、114年度偵字第578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745號、114年度偵字第8391號、114年度偵字第1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淑敏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淑敏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於該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乃於115年9月16日入監執行另案刑期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另案,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上述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9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