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5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原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原復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52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茲因被告於115年6月21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各1份可參(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52號卷第59頁至第68頁),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