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0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陳志民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536號、743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