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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9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99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凱鍵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A05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宣判。茲因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亦有可能構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起訴書雖漏未敘明上開涉犯法條,惟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仍屬本院審理範圍,因認本案仍有尚待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