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3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于洋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498、1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4與A02前係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4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A04於民國113年8月28日21時許至翌(29)日13時26分前某時
(起訴書之記載有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其與A02所共同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3C室之租屋處內(下稱本案租屋處),因察覺A02欲另覓住處搬離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A02,致A02受有鼻根兩側瘀傷、上唇內側挫傷0.8cm長、右頸擦挫傷、右上肢瘀傷、右下肢血腫等傷害(起訴書之記載有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㈡因A02有意與A04分手,為挽回A02,A04竟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散布文字誹謗、強制之犯意,於113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13日間,接續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訊息予A02(傳送時間、訊息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及透過寄送電子郵件予A02當時任職之外商思諾興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我國分公司為華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本案公司)之主管(寄送時間、郵件標題及內容、寄送對象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加害A02名譽之文字指摘A02盜刷其信用卡及竊取其物品等足以毀損A02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並以此方式脅迫A02行復合之無義務之事,惟A02未因此與A04復合而不遂(所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被告A04及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3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0頁),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卷【下稱偵22745卷】第4至5、59至6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4889號卷【下稱他卷】第71至73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500號卷【下稱調偵1500卷】第47至51頁)、證人即本案公司之告訴人主管祈燕之證述(見他卷第91至27頁)均相符,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告訴人之傷勢照片8張(見偵22745卷第24至26頁)、合誼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見他卷第57頁)、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他卷第15至45頁)、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傳送予本案公司主管之電子郵件及附件1份(見他卷第47至55、103至105頁)、被告之微信帳號擷圖照片1張(見他卷第10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辯護人雖請求斟酌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之法律評價是否構成強制未遂罪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惟查:
㈠按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脅迫,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所謂之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乃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不論其為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強制罪僅在強制行為之手段、目的均屬合法,復可認其間具備內在合理關聯性,而為社會倫理所得容忍時,始不具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觀諸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
:「別逼我,妳下半輩子要跟我開心過還是過得很混亂」、「我告訴你,現在只有我可以幫你翻供詞,你要怎樣的未來,你自己選擇,我沒辦法幫你做決定,一成案,你往後人生會卡詐欺..等刑案,工作非常難找,你自己考慮吧」、「只要我在,絕對不可能讓任何人可以跟你在一起,只有我可以愛你,除非我死,妳別想擺脫我」、「我已經好話已盡,妳要怎麼認為隨便妳。我幫忙可以把事情簡單化(我可以請他們不要做下去,上法庭也可以替你說好話),律師處理,你就麻煩,他們有他們做事的方式,現在只是剛開始,再下去你會更受不了,你自己好好想想,原不原諒我。我沒有逼妳或是威脅你,你自己人生要更糟還是我拉你一把你自己決定,我下午就說了,因為我愛你,我願意幫你任何事,妳再卡住誰也幫不了妳」、「這週先這樣,下週還會有更多驚喜等待你,你周遭所有人都會很清楚你所做所為(包含房東-蔡先生)」、「這禮拜讓你老闆處理妳,他不處理,下週自然會有人處理妳」、「下週也會有資料給你老闆,銀行準備要去告你詐欺,銀行法務約我假日去警察局一起處理,我說過原諒彼此還有的轉圜,你自己走絕路」、「下週妳主管應該又會收到銀行報案三聯單『詐欺』,妳再等妳主管找你談吧」、「你房東下週也應該會知道妳所做的一切事情,你沒有原諒我,妳會過得很悲慘」、「我的目的還沒有達到,這週你所有身邊的人(車友/客戶/HR/房東…等),應該都會知道你是怎麼樣的人(詐欺/竊盜/偽造文書),而不是一直被妳矇騙,以為都是別人再欺負妳,法院我也不會心軟,我會請法官『從重量刑』,就跟你在法庭上對我說的話一樣,銀行法務應該也不會輕易放過妳,你自己好自為之吧,給過你機會,不要埋怨別人」等語(見他卷第15至45頁),並參酌被告確實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予本案公司主管,可見被告於告訴人提出分手後,為達挽回告訴人之目的,持續傳送若告訴人不願復合,將使告訴人之生活「很混亂、很悲慘」之訊息或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及其公司主管,自可推認被告所為無非係欲脅迫告訴人行復合之無義務之事,僅因告訴人未因此與被告復合而未遂,是被告所為已著手壓抑告訴人之意思自由,縱係出於挽回感情目的,亦難認其行為手段可為社會倫理所得容忍,自有違法性無疑,而構成強制未遂罪。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一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35號卷第3頁反面、偵22745卷第5頁),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傷害、散布文字誹謗、強制等行為,核屬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均應依刑法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多次傳送訊息及電子郵件予告訴人或本案公司主管以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係為達脅迫告訴人復合之目的,是其恐嚇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強制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尚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容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先後徒手拉扯告訴人之行為,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多次傳送訊息及電子郵件予告訴人或本案公司主管之行為,均分別係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分別論以一傷害罪、強制未遂罪、散布文字誹謗罪。
五、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接續以傳送訊息及電子郵件予告訴人或本案公司主管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強制未遂罪處斷。
六、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已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然未使告訴人因此行復合之無義務之事,為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竟未思循理性方式解決情感課題,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未再與告訴人有任何聯繫,並始終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因雙方對金額之差距過大而未能和解;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及損害情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產品設計,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對被告所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傳送時間(民國) 訊息內容 證據來源 1 113年9月15日14時57分 為何不要再碰面,我希望跟你碰面,我想要繼續在一起,我說了原諒彼此,一切都還有機會可以恢復原狀,過了今天下午,時間不等人,不然下周發生所有的事情你會更傻眼,我再次說明那個女人是律師,我一直不想做到底,別逼我,妳下半輩子要跟我開心過還是過得很混亂,我還是最後說取決與你,我愛你寶貝,我說過這輩子我們要永遠在一起,我愛你寶貝老婆。 他卷第15頁 2 113年9月15日17時11分 我再問你狀況?你依然是不理我是嗎?我告訴你,現在只有我可以幫你翻供詞,你要怎樣的未來,你自己選擇,我沒辦法幫你做決定,一成案,你往後人生會卡詐欺..等刑案,工作非常難找,你自己考慮吧。 他卷第17頁 3 113年9月15日22時8分 晚上你跟哪個男人出去了,妳自己心知肚明,我說過只要我在,絕對不可能讓任何人可以跟你在一起,只有我可以愛你,除非我死,妳別想擺脫我。 他卷第19頁 4 113年9月17日17時29分 你的心如刀割,說真的。我看不出來,你還是堅持你的做法和想法,我說過人總是要換位思考轉圜,等我不再求你原諒時候,還會有更多異想不到的是事情會發生。我等待求妳原諒到晚上6點,時間過了就當我白說(告訴人:我只想要一個人安靜地度過!和思考要怎麼做傻事才不會再被救回來,請你不要再來打擾我了,你都去對我提告和寫Mail到我公司來搞我,潑出去的水怎麼可能收得回來,你我也已經沒有轉圜的餘地了。) 他卷第21頁 5 113年9月17日21時3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我沒有撒謊,你自己想清楚要不要我幫忙,要我幫忙就是原諒我,我會幫你想辦法,所有決定取決於你自己,律師我也幫你搞定。 他卷第23頁 6 113年9月17日22時24分 跟你說了不是女友「律師留底」,你還是執迷不悟,我已經好話已盡,妳要怎麼認為隨便妳。我幫忙可以把事情簡單化(我可以請他們不要做下去,上法庭也可以替你說好話),律師處理,你就麻煩,他們有他們做事的方式,現在只是剛開始,再下去你會更受不了,你自己好好想想,原不原諒我。我沒有逼妳或是威脅你,你自己人生要更糟還是我拉你一把你自己決定,我下午就說了,因為我愛你,我願意幫你任何事,妳再卡住誰也幫不了妳。 他卷第25頁 7 113年9月18日18時14分 果然一直裝可憐,說要去怎樣又怎樣,今天還是一樣依然故我,這週先這樣,下週還會有更多驚喜等待你,你周遭所有人都會很清楚你所做所為(包含房東-蔡先生) 他卷第27頁 8 113年9月19日17時36分 這禮拜讓你老闆處理妳,他不處理,下週自然會有人處理妳,你自己到現在還高高在上,就讓你一直高高在上吧,讓你周遭所有人都知道妳多高高在上,我沒有任何威脅你的口氣,只是想說妳自己說的事情有說到做到嗎?根本沒有。 他卷第29頁 9 113年9月19日18時50分 你頑強的個性,造成你所有事情都會往最壞的地方,你肯訂下週會繼續開始找房子,看我說的會不會實現,我已經打給你跟你道歉,妳不理會。真的別怪別人。 下週也會有資料給你老闆,銀行準備要去告你詐欺,銀行法務約我假日去警察局一起處理,我說過原諒彼此還有的轉圜,你自己走絕路。 他卷第31頁 10 113年9月20日23時52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我不知道你又去跟妳舅舅外婆說啥,也想去搞我公司,沒關係!我只是要你道歉和原諒我,你要把事情搞得越來越複雜,我無話可說,玉石俱焚,反正我也不是第一次被妳搞工作和被妳告,我習慣了!妳舅舅要找我碰面隨時歡迎,請他直接打電話給我! 反正我也豁出去了,不怕死的人最恐怖。妳也不老實跟你家人說為何我會去告你。 他卷第33頁 11 113年9月21日19時59分 我明天要跟銀行去警察局,需要帶你一起去嗎 ?你決定! 他卷第35頁 12 113年9月21日21時31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請問你有思考好了嗎 ?要不要跟我碰面一起去?還是要我跟銀行取消過去,都由你決定,我遵照你的說法去做,我取消去還是你要跟我一起去? 他卷第37頁 13 113年9月21日23時26分 我等你到12點前回覆我,你不回覆我,就當妳默認盜刷我的信用卡,明天我就配合銀行去警察局報案作業,下週妳主管應該又會收到銀行報案三聯單「詐欺」,妳再等妳主管找你談吧。 他卷第39頁 14 113年9月23日1時39分 你房東下週也應該會知道妳所做的一切事情,你沒有原諒我,妳會過得很悲慘。 他卷第41頁 15 113年9月23日9時9分 我說了所有事情原諒,重現在一起還有基會轉圜,妳的個性害了你自己,這週你會很精彩。 16 113年9月23日11時59分 我已經給你時間要你道歉和原諒我,但是你不珍惜,我沒有騙你任何事情在5~8月底時間內。你舅舅/哥哥要約我碰面隨時歡迎(請他們直接打給我約),我的目的還沒有達到,這週你所有身邊的人(車友/客戶/HR/房東…等),應該都會知道你是怎麼樣的人(詐欺/竊盜/偽造文書),而不是一直被妳矇騙,以為都是別人再欺負妳,法院我也不會心軟,我會請法官「從重量刑」,就跟你在法庭上對我說的話一樣,銀行法務應該也不會輕易放過妳,你自己好自為之吧,給過你機會,不要埋怨別人。 17 113年10月11日9時17分 玩火自焚,精彩可期(告訴人:沒有男友每天就是自己一人,不像你還有前妻女兒)沒有男友(笑死人,妳以為我會相信嗎?)玩火自焚,精彩可期 他卷第43頁 18 113年10月11日15時38分 19 113年10月13日11時22分 我沒有再寫信給你公司,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我再次重申別玩火自焚,後續精彩可期,老天爺總會把所有事情公諸於世(告訴人:這禮拜又寫了兩封,總共寫了四封不是?老天爺怎麼沒有把你欺騙沒有離婚的事實公諸於世?)因為我已經離婚所以沒有受到老天爺懲罰,妳現在還是執迷不悟,玩火自焚,敬請期待許後續精采絕倫,我沒有寫信給你公司 他卷第45頁 20 113年10月13日13時17分附表二:
編號 寄送時間(民國) 郵件標題及內容 寄送對象 證據來源 1 113年9月16日16時9分 【貴司台灣業務A02信用操守問題】: 貴司台灣業務A02(以下稱陳小姐)未經該持卡人本人同意,偷取本人信用卡並於2024/6/13~6/14使用該張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如附件消費紀錄), 後續再利用該消費發票向貴司申請2024年6月油資+交際費報帳作業 (共計2筆) 針對陳小姐上述的行為已非第一次,先前已多次給予機會,但仍未改正,故被盜取相對人已於2024/9/11 於台灣警政單位報案(如附件報案證明) 今日將陳小姐的不良素行提供貴司知悉,請貴司審視該員工是否適合留任,避免後續此事擴大讓貴司之合作客戶知道貴司業務人員操守有問題,進而影響貴司商譽。 盼貴司於2024/9/23前回覆mail 說明對於該員工的處理狀況,謝謝 Ps.此人員常利用拜訪客戶時間,進行個人事務 (近期 : 9/9 下午拜訪wistron 後,下午4 點後即前往台北信義區逛街購物) ⑴祈燕([email protected]) ⑵董菊芳(p0000000uoxing.com) ⑶云猛(kevin.0000000uoxing.com) ⑷王亞(Wan0000000uoxing.com) ⑸不詳之人(milly6400000000il.com) ⑹不詳之人(millychen00000000mail.com) 他卷第47至49頁 2 113年9月19日10時6分 【貴司台灣業務A02信用操守問題(Ⅱ)】 Hi思諾興: 貴司台灣業務A02,於本週一(9/16)接獲台灣法律認可存證信函(非經同意取走私人相關物品-如附件). 於今日仍未收獲相關私人物品,將會依法提請竊盜告訴. 今日將陳小姐的不良素行提供貴司知悉,請貴司審視該員工是否適合留任, 避免後續此事擴大讓貴司之合作客戶知道貴司業務人員操守有問題,進而影響貴司商譽。 ⑴祈燕([email protected]) ⑵董菊芳(p0000000uoxing.com) ⑶云猛(kevin.0000000uoxing.com) ⑷王亞(Wan0000000uoxing.com) ⑸Mike FIH_(allenli0000000mail.com) 他卷第51頁 3 113年10月5日16時30分 【貴司台灣業務A02信用操守問題(Ⅲ)】 Hi思諾興: 貴司台灣業務A02,於9/16接獲台灣法律認可存證信函(非經同意取走私人相關物品—如附件),一事,已於9/19接獲歸還相關竊取之物品(如附件),由此證明此人確實有竊盜之事. 另此人員仍利用公司資源把竊取物件寄回(順豐快遞).在此小處可發現陳小姐操守確實存在不良情況. 如進行報案,貴司將因寄送問題,造成共犯定論.(如貴司沒有處理此人員適用性2024.10.13前將前往警局報案處理) 今日將陳小姐的不良素行提供貴司知悉,請貴司審視該員工是否適合留任, 避免後續此事擴大讓貴司之合作客戶知道貴司業務人員操守有問題,進而影響貴司商譽。 *此人員已私下找新工作(至少找了2~3間公司面試) * 9月份私人(晚上在家附近路邊停車)停車費用(如附件),申請為公司交際費(停車開銷) ⑴祈燕([email protected]) ⑵云猛(kevin.0000000uoxing.com) ⑶王亞(Wan0000000uoxing.com) 他卷第53頁 4 113年10月9日3時 【貴司台灣業務A02信用操守問題(Ⅲ)】 Hi 思諾興 : 貴司一再包庇此業務人員陳X希 (此人員相關證據確鑿,ㄧ犯再犯),人員還可以在電子業界持續待著和貴司信用誠信難以信服,令人髮指. ⑴祈燕([email protected]) ⑵董菊芳(p0000000uoxing.com) ⑶云猛(kevin.0000000uoxing.com) ⑷王亞(Wan0000000uoxing.com) 他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