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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智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惠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2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惠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已有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仍再度為本案犯行,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被害人商標權受損害情形,暨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美妝批發,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288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152號卷【下稱偵11152卷】第71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註冊號 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卷證出處 1 00000000、00000000 仿冒CHANEL商標電腦包25個 偵11152卷第81、89頁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88號被 告 許惠敏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敏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CHANEL」商標圖樣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其專用期限尚未截止、仍在專用期間內,且該等商標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詎許惠敏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13年10月初為取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以販賣,透過不詳管道輸入「CHANEL」電腦包25個,以此方式輸入仿冒商標商品。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惠敏坦承不諱,核與香奈兒公司指訴之情節及證人王濟軍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資料2份、對話紀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證明書各1份及刑案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前已因輸入「CHANEL」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判處拘役30日,仍再次進口「CHANEL」仿冒品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禹境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