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鎮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11號卷第33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