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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志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志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2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2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112年度審易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2年6月20日確定;②112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11月15日確定;③112年度士簡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3年1月3日確定。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26頁)。受刑人於112年9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