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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田竣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竣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竣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3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受刑人於113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331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文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珮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