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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國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於113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5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並於113年4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3001號函附該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