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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月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月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月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6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於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9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於107年6月18日確定;復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於107年8月22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7年1月17日先入監執行殘刑7月14日,復接續執行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年,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7年4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刑期滿日為117年1月14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300334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