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文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文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