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子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子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子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113年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2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受刑人於11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669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6695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