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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睿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睿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睿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3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10月4日送監執行(聲請書誤載為10月14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97號撤銷緩刑確定;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簡字第67號、112年度士簡字第302號判決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22頁)。受刑人於112年10月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4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46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