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昀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昀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昀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其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前開2案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再受刑人於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90號函核准假釋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