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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更一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敬慈選任辯護人 江昇峰律師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一第2行關於「易科罰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易服勞動」。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裁定理由欄始終係敘明關於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服勞動聲請之適法與否之認定,故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

主文欄所示顯然錯誤之誤寫情形,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