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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05號聲 請 人 鄭美玲代 理 人 何盈青律師

李冠輝律師被 告 吳家心

劉奕成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61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01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心與告訴人鄭美玲均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摩納哥社區(下稱摩納哥社區)住戶,被告劉奕成則為被告吳家心之友人,渠等原不相識,緣被告吳家心與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6日,因故在摩納哥社區C會館游泳池更衣室及淋浴間發生衝突,雙方因此互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各處拘役5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駁回而確定,另被告吳家心亦對告訴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告訴人應賠償新臺幣193萬5,100元予被告確定。但此係因上開案件偵、審期間,①被告吳家心提出如附表1編號1-6所示之偽造文書;②被告吳家心於如附表1編號7-14所示時間,以證人身分具結時虛偽陳述,且提供上開編號所示之偽造證據資料;③被告劉奕成於如附表2編號1-4所示時間,將上開編號所示之不實文書提出於司法機關;④被告吳家心、劉奕成共同於如附表2編號5-10所示時間,使用上開編號所示之偽造、變造證據,誣指告訴人涉有傷害犯行;⑤被告吳家心、劉奕成共同於如附表1編號1-14所示時間,為上開編號之行為,使承辦之司法機關陷於錯誤,而獲取有利之刑事、民事確定判決利益;⑥另被告劉奕成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於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民事庭案件審理期間,為如上開編號之行為。被告吳家心、劉奕成自應成立如附表所示「所犯法條」之罪嫌。未料檢察官竟對被告吳家心、劉奕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由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德國優良教師證書為觀,被告吳家心曾提出由遠東翻譯社翻譯之英文版本供參,其內記載該證書有經中德文化經濟協會認證之意旨,但告訴人向該協會查詢結果,該協會函覆從未對該證書為認證,顯然被告吳家心確有偽造或變造情事,檢察官卻怠於要求該翻譯社提出所留存之該證書影本為比對,容有重大疏漏,為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二、本院查:

㈠、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該制度之立法目的,係為制衡「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而設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已不能就聲請人所指之新證據為調查,若審查結果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正確,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駁回之。

㈡、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之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已詳敘:①被告吳家心所提出如附表1編號1-5所示德國文憑之中文版,雖係其自行翻譯,但其既同時檢附原文資料為佐,足徵並無偽造私文書而加以行使之犯意,至於被告吳家心於如附表1編號6之樂團文書上加註「第一小提琴摘錄」等文字,係其附帶說明之用,顯不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②被告吳家心於如附表1編號7-14所示時間、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或所提出之文書、報導、宣傳,係被告吳家心因認其受有前開所述之傷勢,故於訴訟上為主張,而上開刑事、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吳家心確受有左手食指韌帶受傷等情確定,至於如附表1編號14之報導、宣傳,雖有提及被告吳家心有販賣書法、畫作維生,此並不表示被告非以小提琴家為業,故未受到上開傷勢所影響,以上均難認被告吳家心該當偽證或誣告;③另如附表2編號1-4所示,由被告吳家心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所提出之文書,卷內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係被告劉奕成所偽造並提出,當不能為不利被告劉奕成之認定;④又與上開②之說明同理,本件實難認為被告吳家心、劉奕成有何於如附表2編號5-10時間共同誣告告訴人,甚至訴訟上詐欺取財情事;⑤末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法院公證文書,被告吳家心已稱係其提出,更查無與被告劉奕成有關。

㈢、茲檢察官上開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聲請人仍空言主張被告吳家心、劉奕成均成立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偽證、誣告、詐欺取財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告訴人現雖提出遠東翻譯社翻譯之如附表1編號2所示德國優良教師證書英文版本,記載該證書曾經中德文化經濟協會認證,並稱其向該協會查詢結果,該協會函覆從未對該證書為認證,故主張被告吳家心確有偽造或變造情事。但被告吳家心第一時間既有提出原文版本供參,而難認有偽造文書犯意,已如上述,則該原文證書是否有經該協會為認證,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審認之結果,無再函命該翻譯社提出被告吳家心當初提供之待譯證書為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1(被告吳家心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行使文書時間/具結證述內容 所犯法條 1 偽造德國漢堡市布拉姆斯市立音樂學院證書 ⒈被告吳家心於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⒉被告吳家心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2 偽造被告擔任德國國立音樂學校小提琴教師優良證書 被告吳家心於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3 偽造德國-北德區小提琴演奏團體教學相關證書 被告吳家心於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4 麥克爾斯泰機構之職能實習相關證書 被告吳家心於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5 J.S小提琴系統學習書籍之內文 被告吳家心於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6 在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樂團之文書加註「中譯內容 臺灣省立樂團任職(Violin.1),第1小提琴摘錄」之文件 被告吳家心於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偵查期間提出。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7 106年10月25日偵查訊問程序具結結文、107年10月12日刑事審判程序具結結文 偽稱左食指受傷嚴重等語,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8 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111號卷第15頁被告吳家心傷勢照片編號9、第104頁反正照片④ 偽稱左食指受傷嚴重等語,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9 被告吳家心106年7月7日於警詢之供述 偽稱左食指韌帶受傷過程,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0 被告吳家心所提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 偽稱左食指韌帶受傷過程,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1 被告吳家心106年10月25日於偵查中之證述 偽稱左食指遭告訴(發)人翻轉扭轉,致受有韌帶傷,進而斷送職業小提琴演奏家之音樂生涯,並偽稱自己為職業小提琴演奏家。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2 被告吳家心107年10月12日於審判中之證述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3 被告吳家心於本件傷害案件刑事庭、民事庭之歷次答辯狀、辯護意旨狀、申請書一、申請書二、聲明書一、聲明書二之供述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4 108年7月25日工商時報、墨客堂國際文化館落腳京華城展亞細亞美術賞大獎作品、報導、106年設立墨人雅堂之 Facebook 粉絲專頁頁面截圖、109年8月2日工商時報「繁花盛開V. S 文篆書道體東方美學力度」報導乙份、PCHOME 網路平台Julitta 個人網站之自我介紹(98年),以及上開網站於98年、99年、100年、101年分別登載:(1)音樂畫家海報(2)油畫展覽等之網站頁面截圖三份、藝術家雜誌,98年3月、第406期、Julitta饗宴畫展文宣 於本件傷害案件民事庭審理時,偽證被告吳家心為專業小提琴家。誣指告訴(發)人涉有傷害犯行。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附表2(被告劉奕成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行使文書時間/具結證述內容 所犯法條 1 偽造被告吳家心教師證書(英文版) 被告劉奕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 刑法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2 偽造被告吳家心教師證書(中文版) 被告劉奕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 刑法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3 偽造「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之公證、「德國艾絮賀教育研究院音樂學校」之認證、「德國音樂學院協會」之認證、「中德文化經濟協會」之認證 被告劉奕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 刑法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4 偽造、變造之節目單 被告劉奕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 刑法第21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 5 被告劉奕成於111年7月5日在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中之證述 偽稱被告吳家心為小提琴職業音樂家,並有德國文憑及在德國任教,因左手受傷致無法演出等語。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6 被告劉奕成於108年12月17日士林地院刑事庭審判程序具結之證述 偽稱其為被告吳家心之經紀人,被告吳家心左手食受傷經過,及對於被告吳家心工作、精神上之影響等語。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7 被告劉奕成於111年8月16日在士林地院民事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證述及所庭呈「證物目錄卷」1本 偽稱被告吳家心有有各類小提琴演出等語,所提出之「證物目錄卷」內有劉奕成偽造、變造之文書,係劉奕成偽證「吳家心為教師、職業小提琴家、喪失歐洲演奏會營業收入、小提琴教學收入損失、左食指韌帶受傷造成之鉅額職業損失」等虛偽陳述。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8 偽造被告吳家心與樂瑟夫e-mail通聯紀錄、合作契約書 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中,偽證明被告吳家心為歐洲小提琴演奏家)、證明被告吳家心原定商演,因左食指韌帶受傷而被迫取消,故有鉅額所失利益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9 行使國際新聞報導1、國際新聞報導2 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期間,偽證明被告吳家心有於國際間演出收入等虛偽證述行為。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0 行使變造之表演節目單 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期間,偽證明被告吳家心因受傷被迫中斷表演計畫。 刑法第168條偽證、第169條第1項與第2項誣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11 偽造經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之德國教師證書 於本件傷害案件民事庭審理期間行使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加重詐欺取財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