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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 請 人 白文隆上列聲請人因不詳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文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所納保證金保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文隆已在監服刑3餘年,法院均未通知領回保證金,請協助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保證金,雖於書狀記載上旨,惟未提出任何具體案由、案號或檢附文件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從辨別聲請人係因何案件為己或為他人提出保證金,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