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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粟振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丙字第31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又法院受理案件,其審查順序,係先程序、後實體。倘從程序方面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程序規定要件,例如無管轄權、抗告人無抗告權、抗告逾期等情形,即當逕為程序裁判,無從進而為實體裁判之餘地。受理受刑人依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之法院,是否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屬於法院管轄權有無之程序事項。倘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以其無管轄權,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撤銷原判決後改判處罪刑,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以聲明異議人上訴違背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2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存卷可參。是本件執行檢察官所執行者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所諭知之具體罪刑,依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從而,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是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未定有如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故本院亦無從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件:刑事聲請聲明異議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