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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仁傑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錄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王仁傑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查:

㈠、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但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不得為公開播送,同法條第7項第4款亦有明定。且參照該法條此次修正之立法理由:「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做成以下決議:『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應予直播』,且要求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可知,即便非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地方法院刑事案件,仍必係選舉、貪瀆、危害公眾利益或重大經濟等案件,或與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高度憲政爭議及受政治重大矚目有關,始得於確認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均無虞時,例外實施公開播送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

㈡、本件被告王仁傑被訴上開案件,經核起訴書記載之涉犯罪名,除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均係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至於被告王仁傑其餘誣告或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之犯行,經覽起訴書犯罪事實甲、四,犯罪事實乙、四暨十(誣告),及犯罪事實乙、六暨七(偽造有價證券)記載,亦核屬誣指他人竊盜,或偽造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甚而行使詐財之實務上常見刑事犯罪,並無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現為社會所矚目等情事,無從比擬選舉、貪瀆、危害公眾利益或重大經濟等案件,或認與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高度憲政爭議及受政治重大矚目有關,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王仁傑聲請本件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予以公開播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