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芳如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45號),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經本院陸股借提至臺北女子看守所,且於同年月14日開準備程序庭,但因同案有1為被告未認罪,沒辦法用簡易審判方式處理,又因本案有2位被告是自行到庭,我怕庭期會一再拖延,且我原在宜蘭本監服刑怕有累進處遇等相關問題受影響,請求法官速將我解還本監,如爾後需開庭希望使用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等語。

二、按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45號審理中,並已訂於民國115年1月8日行準備程序,擬將進行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各款所定之情形,因此仍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至聲請意旨請求解還原監所部分,經查,聲請人於執行中因案審理程序必要,由本院合議庭自114年10月22日起接續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候審,此乃合議庭審理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行為,聲請人請求解還,亦無理由。

四、從而,聲請意旨所請,經核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末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所明定。查本院所為之本件裁定非屬前述條文各款情形之一,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遠距訊問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