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人豪具 保 人 陳煒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114年度執字第1704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煒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煒傑因受刑人陳人豪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判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上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及拘提,因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依具保人陳煒傑所留之住居所地址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1月10日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等事實,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具保人矯正明細資料、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士林地檢署114年11月10日士檢云執丁緝字第3309號通緝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逃匿,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