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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YEOH JOO PING(中文名:楊裕斌,馬來西亞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錯誤,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之被告出生年月日「西元2000年10月22日」,應更正為「西元2001年10月22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中,受刑人即被告YEOH JOO PING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西元2000年10月22日」等情。查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應為「西元2001年10月22日」,有其護照影本在卷可稽,是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出生年月日」部分,有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