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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 請 人 王姵容被 告 施心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判決所引用起訴書之證據清單中有將聲請人王姵容列為證據,然起訴書附表卻未將聲請人列為被害人,顯有疏漏,請求更正等語。

二、經查,被告施心九因犯詐欺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029號案件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判決在案,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中已有載明『施心九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又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金蓮」向王姵容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姵容陷於錯誤,陸續將價值共210萬元之虛擬貨幣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內,嗣王姵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追緝,乃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17日19時許,在統一超商竹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11號)面交250萬元,嗣施心九則依「rich30000000oud.com」之指示,於上開約定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假扮幣商欲向王姵容收取250萬元之際,現場埋伏之員警出面欲逮捕施心九而未遂。』等語,並經本院援引為判決理由,是起訴書之記載並無疏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