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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顥瀚具 保 人 佟秀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佟秀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顥瀚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由具保人佟秀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受刑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又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