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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魏增鏢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增鏢之限制住居處分,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魏增鏢所涉本案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故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爰聲請解除之。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為保全對被告之偵查、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有否限制住居之必要,法院應斟酌全案情節及訴訟進度,考量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而為裁量依據。查聲請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准予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而該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5月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1年5月31日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刑事庭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既已審結並諭知聲請人無罪確定,應已無繼續對聲請人為限制住居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