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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7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林佑彥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審判案件(114年度聲字第873號),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114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上述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是應否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

二、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3號審理,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聲請停止審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被告不服,於114年7月22日具狀提起抗告,因是否應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被告並無聲請權,對該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惟被告仍提起抗告,顯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其抗告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