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3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謝璨宇 之選任辯護人 游家雯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謝璨宇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交簡上字第四十一號案件卷宗內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謝璨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為確保被告權益,仍須釐清事實發生之始末,以利被告陳述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拷貝交付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卷附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其內容核與本案事故發生之客觀情狀有關,要屬被告防禦所需之相關資料,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拷貝該影像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其自費轉拷後交付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