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54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啟鴻律師
王奕涵律師被 告 楊幸義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2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就取得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案犯罪事實,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8號被告楊幸義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附表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113年度偵字第982號卷二第253至266頁調查筆錄(即被告楊幸義112年12月4日調詢)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2 113年度偵字第982號卷二第279至295頁訊問筆錄(即被告楊幸義112年12月4日偵訊)之錄音及錄影檔案